2009-07-01留言人:Nana标题:涉外婚姻
我的男朋友是韩国人,我们想在中国办理结婚手续,请问具体到哪里办?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仿证;
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2009-07-01留言人:刘某标题:司机在交通肇事中责任
本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将人撞伤,交警队认定本人作为司机负全责,行人也被评定为七级和十级伤残。但是,本人并非肇事车辆所有人,别人雇佣我驾驶出租车,经我了解,我的老板也并非实际在车管部门登记的车主,这样看来,这次事故到底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上述叙述看来,本次交通事故应当由你、你的雇主及车辆登记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你的案件中,除了登记的车主之外,还有你的雇主享受车辆的部分收益,因此他们两方要与你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参保交强险的前提下,保险可以理赔部分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