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暴力拆迁逼迫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走上自焚的不归路
唐福珍就这样死了。
她想要保护的“违法建筑”也被拆掉了。
她的亲人也被拘留了。
她的行为被官方认定为“暴力抗法”了。
家毁人亡已经够惨烈,现在亲人还要背上罪名。依照正常人的正常心理,当然觉得政府做得过于决绝。如果认真辩理,我们首先要清楚事实真相,然后我们才能知道,到底是什么因素,酿成了这幕惨剧。
唐福珍以死相挟,确实有撒泼耍赖之嫌。但仔细去想,她为什么要撒泼耍赖?因为她没有武器,没有办法,在执法人员面前处于绝对弱势。现场拆迁人员与唐福珍家人发生暴力冲突,到底是彼此扭打,还是家人挨打,我们暂时还缺少足够可靠的细节还原。政府方面总是强调,执法人员被打伤烧伤,以此证明唐福珍一家确实“暴力抗法”。
可是这事情的另一面必定是“暴力执法”,唐福珍一家人必定受伤更重——若是这家人在暴力上赢得过执法人员,唐福珍也不必以自焚要挟了。以死相挟是弱者最后的武器,只有在毫无办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会使用这样的极端手段。
现在面对暴力拆迁和暴力抗拆迁的事件,政府方面经常讲有些钉子户趁机敲诈,狮子大开口,以此来证明强制拆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弥补暴力行为在事实上给政府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想象,钉子户希望以强硬姿态获得更高补偿,这种情况肯定会有。但是,这不等于说,被拆迁方和拆迁方已经具有了平等对抗的能力。实际的情况往往是,被拆迁方获取合法性的能力、议价能力、暴力抵抗的能力,都完全无法与拆迁方相比。在这种劣势之下,执法一方有充足的余地和完全的把握,根本没必要急于拆迁,更没必要急于压制反抗一方的暴力。现场出现极端情绪或极端行为的倾向时,执法人员完全可以停下来,待到对方情绪稳定时再拆。
从另一个方面讲,被拆迁方在处于绝对劣势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以暴力抗争,甚至以自焚这样的方式抗争,那么其背后必定有“趁机敲诈”之外的动因,必然有需要坐下来与政府认真谈一谈的委屈。唐福珍一家深感不平的原因至少有两个:自认为补偿过低——政府应允的补偿无法恢复目前的居住质量;按唐家的说法,房子建设过程合法合理手续齐全,房产证始终没办下来是政府推诿拖延的结果,因此被当成“违法建筑”来对待,实在不甘心。虽然这两个动因都可以看成是唐家人的主观看法,但我们不难再次看到普通人在政府面前的绝对劣势:即便手续齐全,“办手续”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同时,在补偿标准方面根本没有辩论余地。正是在这些和平状态中的无力感,将弱者逼进了极端状态——暴力抗法,点火自焚,被自己的愤怒毁掉。唐福珍已经死了,不知道她能不能安息。政府方面在努力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不必负责。或许从程序、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具体的执法人员的过失真的非常有限。
那么,到底是谁害死了唐福珍呢?真的是她自己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