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和网民数量急剧增多,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反映民意的工具,使得其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公众也对我国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笔者看来,网络舆论不仅没有削弱沉默螺旋效应的影响,反而由于受到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外在威胁而大大加强了。如何利用网络平台发出法院自己的声音而不仅仅是被动应对?对此,笔者选择今年在全国产生影响的邓玉娇案为例,力求通过对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的分析,对改进网络时代法院审判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舆论 沉默螺旋 法院审判 邓玉娇案
随着3G网络推广以及IT技术迅速发展,在可预见的未来,网络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2009年7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1296万)三项指标仍然稳居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稳步提升。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人,普及率达到25.5%。网民规模较2008年底年增长4000万人,半年增长率为13.4%,中国网民规模依然保持快速增长之势。受3G业务开展的影响,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也已达到1.55亿,占网民的46%,半年内增长了32.1%,增速十分迅猛。这就为网络舆论形成广泛民意提供了技术基础。
一、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的形成
对“网络舆论”的大部分定义都是从舆论学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网络传播的特点提出。
传播学者陈力丹曾对“舆论导向”中的“舆论”给出定义: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份。①有学者以此为基础给出网络舆论的定义:“网络舆论就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广阔的平台,网民们针对某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或者网络话题所发表的意见的集合。这些意见会随着事件的不断演进而普遍地趋同一致。”②
1、网络舆论的特点
传统的政治学和舆论学认为,舆论是一种“社会合意”,它的产生是一个“问题出现——社会讨论——合意达成”的理性过程。网络舆论的形成基本上遵循传统社会舆论形成的一般过程。但是,借助网络媒介的特性,网络舆论又具备自身特点:
一是突破时空性。网络可以破除地域限制,一个地方性的社会事件通过网络传播可以迅速抵达全国乃至全球范围;网络传播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接通互联网讯息就可以随时传播。
二是超强反馈性。用户在网络上可以实现隐身匿名,这激发了网络使用者抱着一种“法不责众”的心态在网络上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也就是说网络的匿名性为网民发布信息提供了社会心理基础;同时网络传播速度的及时性,也使得反馈及时传布。
三是意见多元性。网络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依托网络媒体的超强存储功能其并不受到版面容量或时间段的限制,这就使得网络媒体的准入门槛大大低于传统媒体。只要拥有基本的联网设备,不论个人在现实世界中处于何种“社会角色”都可以进入网络世界。在网络世界中,任何个人都可能成为“意见领袖”,对某一社会事件发出自己的声音,总会有支持者给予掌声和进一步补充,也有反对者进行反驳与批判。这一方面带来了网络舆论的广泛代表性,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在网络上发出声音的并不一定都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很可能只是网民一时情感的发泄。前者可以带来网络舆论影响力的提升,而后者则会出现传播信息的混乱,也就是讯息传播过程中的“噪音”。
2、“沉默螺旋效应”的形成
网络舆论的特点决定了网络舆论影响力的形成。笔者以为,在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传统“沉默螺旋”理论得到了进一步放大。
“沉默螺旋”理论首先由德国女社会学家冯·诺依曼于1947年提出。该理论由三个命题构成:第一,个人意见的表明是一个社会心理过程,当个人发现自己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就更倾向于大声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二,意见的表明和“沉默”的扩散是一个螺旋式的传播过程,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使“优势”意见显得更强大,这种强大反过来又迫使更多的持不同意见者转向“沉默”;第三,大众传播通过营造“意见环境”来影响和制约舆论,人们通过感受外在的意见环境而在社会心理作用下趋向于选择“优势意见”,从而使舆论的形成脱离理性合意的轨道。③
笔者以为,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的形成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当前网络舆论中传播主体的缺失,具体到涉法舆论时也就是法院主体的缺失。这主要表现在面对引起社会舆论和网民普遍关注的涉法案件时,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舆论中均看不到法院方面主动发出的声音。法院的“集体噤声”固然有政治因素的影响,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而不需要发出理性谨慎的声音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法院方面的“集体噤声”不仅不利于减轻网络舆论的激烈程度,反而会使法院审判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二是网舆形成过程中部分网民的“意趣转换”。在网络世界中,某一观点的提出首先会获得一部分人的支持,另外一部分人的反对;第二个阶段双方就会产生试图说服对方的言语行动,在这一阶段有可能一部分原来支持的转为不支持,也有原本反对转为支持,但总体上趋于平衡;第三阶段可能一部分人会选择“沉默”,这并不一定是受到“意见环境”的压力,很可能只是他认为这样的讨论无助于社会事件的改善而自动选择退出或者选择只关注而不再发表观点,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表达意见的自信心受到了打击而转移自己的注意力;第四阶段就是对该事件的意见基本上达成一致看法,优势意见占据上风,但是此时“不同的声音”仍然会存在,因为在网络虚拟世界并没有所谓的“绝对权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网络舆论影响力形成过程中,“沉默螺旋”形成并不仅仅是“意见环境”的影响,还有自身心理作用以及网络搜索便利性所带来的表意压力(譬如担心被“人肉搜索”、受到言语形式的人身攻击等)等因素的影响。
二、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笔者以今年发生的邓玉娇案为例,试图分析归纳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的特点。(注:本文更关注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
对某一关键词的搜索反映了一定时间内网民对相关词语所代表事件的关注度,故笔者采用了Google搜索引擎的统计数据对此进行说明。
第一个拐点是,5月10日发生宾馆服务员邓玉娇用水果刀将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搜索比值开始上升,在5月24到30日之间达到第一个峰值,这期间主要围绕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的有关证物以及律师的解聘等引发网络热议;随后公安机关对邓实行监视居住,网络搜索比值随之开始下降;在邓玉娇案开庭审理进行宣判之后,搜索比值达到最高峰(6月14到20日),随后趋于平缓。
从以上事件与搜索比值随时间变化的趋势相关可以看出,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
一是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的扩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机关的“集体噤声”。图中第一个拐点是邓玉娇刺伤政府工作人员,形成了网民对“政府腐败”的批判和“弱势群体”权利维护的热情;峰值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事件本身的处理出现问题,也就是说法院或司法机关因工作不到位而在舆论中的缺位及噤声使得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扩大;图中的坡值也一定程度上反证着笔者的观点,随着案件本身得到最终解决,网民的关注度在下降或者被新的社会热点事件吸引。
二是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对法院审判调查取证的影响。网络舆论易受到某位“意见领袖”的影响,从而放大该效应。比如,在5月24到30日之间达到的第一个峰值,主要是5月18日,巴东警方第二次发布案情通告,对第一次通告作了多处修改,例如,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等,有网民就此对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做文本分析从而引发了更多网民对公安机关工作的质疑与不满;涉及案件定性的邓玉娇是否受到性侵害的最重要证据,被网友爆出离奇被邓母清洗,这使任何一个具有法律常识的网民都觉得不可思议,从而更加质疑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性;而5月21日,两位代理律师会见了邓玉娇,之后律师写下的网络文章,也引起了网民对邓的一片声援。
三是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对法院判决结果的影响。网络舆论并不相信权威的声音。在邓玉娇案一审宣判之后,很多网民并不完全认可以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为代表的法学家对案件做出的专业解读,甚至有网民称这些学者为“御用学者”。这种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对现实司法审判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性。但是大部分网民对法院判决对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表示满意,新华网对审判结果的投票统计显示90%以上的网友支持判决,说明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基本上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基本上得到了网络舆论的支持;但是依然有网民认为应该对邓玉娇做出无罪判决。这一方面说明网络舆论中不可能完全消除异议声音,另一方面也说明网络舆论中网民还是可以自主形成主流意见的,这就为引导网络舆论指出了方向。
三、网络时代急需改进法院审判工作
在一场关于人肉搜索是否应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甚至改变秩序进程的争论中,英国社会评论学者查理·贝克特认为,网络民意已是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网络上的辩论和观点应该得到重视。“互联网反映了社会,当大部分的民意被主流媒体忽视,网络就成为其发表的空间。如果其中有部分东西令人不快,那也是真实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不在网络空间得到宣泄,也会在现实中通过其他途径表达。”④
涉法网络舆论的出现,是由于在一部分涉法案件中,传统媒体因受限而失声,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和反腐败的职务犯罪,因为顾及政治影响,不允许记者旁听,由此引发网上渠道的出现。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对法院独立审判也应随之有新的解读,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阶段,应该考虑改进法院审判工作积极引导包括网络舆论在内的舆论导向。
1、对“审判独立”的新思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独立,一般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其中不受社会团体的干涉,主要指不受新闻媒体的干预。笔者以为,随着社会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应该越来越强调网络舆论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
所谓“审判独立”并不是完全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坚持法律至上的专业主义精神,尽最大努力做到审判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网络舆论影响力的扩大,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法院审判的作用,使法院审判的透明度有所上升。而这本是“审判独立”原则的应有之意,因为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以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其他权力的制衡,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审判权”当然更不能例外,只有受到多方面的监督与制衡,保证自身的清正廉洁,才能维护自身的权威性。笔者以为,保护法院充分行使独立审判权的最佳方法就是尽最大可能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包括网络舆论在内的各种社会舆论形式的的监督。
万物皆有两面性,网络舆论的影响力也不例外,它对现实社会也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网络舆论的低门槛化、及时性使其能反映大部分人的意见,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意”,有助于对被监督者实现舆论层面的压力,从而促使相关事件的公开化、透明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比如,在邓玉娇案中,网民的持续关注和质疑,使得公安机关更加慎重对待自己的鉴定结果,使公布的数据和证据趋于接近客观事实,从而为法院审判提供了良好的证据基础;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多元性、意见领袖的众多性、表达观点时的非理性使得网络舆论有时掺杂着噪音,成为某种情绪发泄的导火索,同时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控制,而导致谣言的广泛传播,一段时间内影响社会正常工作的开展。
2、改进法院审判工作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
要把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唯一也是可能实现的办法在于改进法院审判工作,如此才能掌握舆论的引导权。
第一,要统筹司法机关的工作互通有无。笔者以为,网络舆论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并不简单局限在法院审判阶段,网舆影响力的形成在涉法案件伊始就已在形成,在法院审判之前,网舆中可能就已经形成了关于有罪无罪、如何量刑的争议,邓玉娇案就是很好的说明,这在无形之中给法院审判造成了潜在的压力。
众多网民并不认可司法机关对邓玉娇案的量刑,而且差距很大。这固然有网民不理性思考和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的影响,但从另一方面分析,这也与前期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使一部分网民抱着“幸灾乐祸”的心态参与调查。
笔者认为,改进之策在于司法机关要通力合作,从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到法院审判应该统一起来,各个机关在做好本职工作、发布尽可能准确信息的基础上,还要互通信息有无,共同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第二,要抓住有利时机主动发布信息,变“被影响”为“主动影响”。通观邓玉娇案可以看出,出现网民的持续强烈关注,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在执行工作时存在疏漏之处,且发布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导致被网友抓住诸多把柄。比如邓玉娇案中“律师被辞退”、“媒体记者被打”等负面信息。这些本来都可以做得更到位,邓案中可能政府部门受纪律或内部规定约束,不能公开对媒体表态,但至少要尊重记者们的采访知情权,保障其人身安全,而这本身也是维护政府自身的形象需要。
笔者以为在网络舆论形成的初期积极介入,是发布信息的最佳时机。这里可以借用社会心理学中“首因效应”的概念。首因效应是指最初接触到的信息所形成的印象对我们以后行为活动和评价的影响,实际上指的就是“第一印象”的影响。在舆论初期及时介入,可以让传播的信息首先占据公众的注意力视野,从而使自己的信息传播更容易达到预期效果。这就需要负责对外宣传的同志做大量细致工作。比如,在某一涉法社会热点事件审理前搜集网民意见并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对其可能形成的舆论意见倾向作出预测;同时,要与审判人员及时沟通,考虑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后,可能会引起舆论的哪些变动,提前做好信息发布策划。
第三,充分运用传播技巧,最大限度地实行信息公开透明化。就如何解决网络舆论监督的弊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本办法就是,政府通过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完善自身的信息公开,来促进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⑤
笔者以为,除了要增强信息公开的意识外,还要注重信息传播的效果、讲究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美国传播学者霍夫兰曾对传播效果的产生过程与制约因素进行了专题研究。他对于信源提出了“可信性效果”的概念,认为对传播者来说,树立良好形象争取受众的信任是改进传播效果的前提条件;他还提出了传播技巧对传播效果的影响,比较了“一面提示”与“两面提示”、“明示结论”与“寓观点于材料之中”、“诉诸理性”与“诉诸感情”的传播效果,对于不同条件下的传播采取不同的传播技巧提出了建议。⑥
诸如在邓玉娇案中,对于案件审理结果应该进行公开及时的报道,这时可以借助传统媒体、也可以借助法院系统自身的网站、还可以借助主流媒体网站进行信息传播。当然,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之前就应意识到判决结果一出肯定会引来网民的讨论,从而提前做好信息传播策划,而不是等到判决结果公布了、网民普遍开始质疑才对判决结果进行专业的解读。
邓玉娇案已经过去,但其留下的“长尾效应”依然存在,它促使我们反思网络时代法院审判工作之创新,也让我们更加注重通过信息公开透明化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破除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之悖论。如果说本文能够在这方面提供一点小小的启示,那将是笔者甚为欣慰看到的结果。
(作者系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11
【2】孙 伟.从华南虎事件谈网络舆论.新闻知识,2008.10:P39、41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220、221
【4】康逸.英国人肉搜索介入司法.国际先驱导报:2009.08.31
【5】 任雪 杜晓.“网帖记者”弄潮网络现实社会如何应对.法制日报:2009.08.20
【6】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20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