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权纠纷案适用何种途径解决:民诉还是刑诉

法制与新闻          2010-04-14 09:12
  2008年3月2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议:郝辛卯涉嫌职务侵占罪,应通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会后,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郝辛卯涉嫌职务侵占罪通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2008年4月1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以郝辛卯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2009年3月3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郝辛卯涉嫌职务侵占罪,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2009年3月26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期间,2009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就王新民等人诉达旗亚金矽砂公司一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维持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相关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并决议:犯罪嫌疑人郝辛卯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提起公诉。2009年9月9日,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起诉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年届60的郝辛卯在经过了3年的民事诉讼之后又被送上了刑事审判席。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险峰、高美兰、苏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辛卯及其辩护人周光权、杨悦,被害人王新民、贺席功的委托代理人杨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09年10月20日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2009年11月20日,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2005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发给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问题的工作意见》指出,“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据此,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经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合议庭和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后一致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辛卯犯有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判处被告人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被告人郝辛卯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进入二审审理程序。

  据《新京报》报道,“鄂旗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国内一批顶级法学专家的质疑。其中,包括著名刑法学专家、北大教授陈兴良,挂职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的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等在内的10位法学专家。他们共同对此案出具了专家意见书。认为郝辛卯未构成职务侵占罪。郝辛卯与王新民等人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不应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本刊记者以为,本案确实值得关注、探讨甚至反思。比如,法学专家认为本案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可是,本案在进入刑事审理以前已经经过了三次民事审理,却未能解决郝王等人的股权纠纷,没能保护王新民等9人928.2万元的股权利益,从而迫使王新民们打开了刑法的大门。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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