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权纠纷案适用何种途径解决:民诉还是刑诉

法制与新闻          2010-04-14 09:12
  而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原亚金公司股东自发推举7名转股代表时,规定如内部无人买股对外部卖股时,必须从公司内部找一个代理人,并预交50万元定金,由代理人出面办理转股的法律手续。后在内部无人买股的情况下,有三方有意竞买,一方为张旦,其内部代理人是张喜;一方为杜六,其内部代理人是白拴;一方为王新民、陈勇等人,其内部代理人是郝辛卯,陈勇预交了50万元定金。

  2005年7月13日上午,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工会主席贾宽良、法律顾问郭福海、白大山及7人转股代表在达旗政府宾馆二楼会议室与竞买的三方人员举行了转股竞买会。经过竞争,王新民、陈勇一方将原公司原始股以每股13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当时由被告人郝辛卯与其他6位转股代表签订了转股协议书。

  7月15日,王新民、陈勇在达旗黄河大酒店正式开始收购股份。被告人郝辛卯与亚金公司原股东签订了《亚金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并以被告人郝辛卯的名义开收据,转股股东拿着收据到银行交给王新民,王新民从自己存折上将转股款转到转股人的存折上。从7月15日至7月18日止,王新民、陈勇以被告人郝辛卯的名义向转让股份的股东共支付了现金928.2万元,对价收购了原亚金公司86.84%的原始股份。被告人郝辛卯后陆续共支付了140.4万元对价(其中有郝辛卯和其女儿郝秀竹的原始股)收购了原亚金公司13.16%的原始股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除郝辛卯外,其他6名转股代表及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工会主席贾宽良、前任副董事长李增胜等人的证言。2.原公司股东白大山、杨瑞美等80多人的证言。3.陈勇预交50万元定金的事实。4. 2006年5月15日,公安机关调查亚金公司前任领导胡志忠,向被告人郝辛卯询问时,被告人郝辛卯在其陈述中承认他与王新民、陈勇合伙收购亚金公司股份。5. 2009年5月25日,检察院讯问被告人郝辛卯时,他承认“垫资”和“合伙收股”实际是一个意思,王新民、陈勇给被告人郝辛卯垫资的目的就是分得股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人郝辛卯收股后,给王新民、陈勇分股;6,银行转款凭证。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还审理查明,转股后新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和经理联席会等几次会议,确定公司各股东的股权,安排了公司生产、经营、人事等方面的具体事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王新民、陈勇以借款形式注入流动资金217万元,用于处理公司遗留问题及擦洗、覆膜两厂股份的收购。这些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司会议记录和公司出具的217万元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工商行政部门变更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还证实被告人郝辛卯先后四次对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变更:第一次在2005年9月15日,被告人郝辛卯将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公司注册资本仍为294万元,公司股份变为自己持有94.53%,女儿郝秀竹持有5.1%,胡志忠当时因没转股,因此挂在工会法人股名下,占0.37%。第二次在2005年12月9日,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郝辛卯占94.9%,郝秀竹占5.1%。第三次在2007年4月24日,变更了公司经营范围,其他没变。第四次在2008年1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郝辛卯占30%,出资额为300万元;郝军(郝辛卯之子)占30%,出资额为300万元;郝秀竹(郝辛卯大女儿)占17%,出资额170万元;郝秀(郝辛卯女儿)占12%,出资额为120万元;郝茹(郝辛卯女儿)占11%,出资额110万元。

  上述有关事实也为后来介入采访的媒体证实。新华社的报道称,“同年6月9日,亚金公司召开董事、监事、股东代表会议,决定9日至18日进行内部股权转让,每1股转让价8元(原始股为1元)。因公司无人购买,决定吸纳社会资金,条件是‘必须从公司内部找一个代理人,并预交50万元定金,由代理人出面办理转股手续’。竞买人出现了:竞买人张旦,内部代理人张喜;竞买人杜六,内部代理人白栓;竞买人王新民、陈勇等9人,内部代理人郝辛卯。”“‘竞买会上是陈勇(出资人之一)喊到13元买1股,现场不是郝辛卯竞买叫价。’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股东说:‘王新民在黄河大酒店拿着钱给股东,签一个转让协议给一个股东钱。’”

  《新京报》记者通过采访本案被告人郝辛卯和受害人王新民,也大体勾勒出整个买股的情况。该报道称,“2005年7月15日到18日,王新民和陈勇共出资928万元,其中王新民出资750万元。在王新民等人资金的帮助下,郝辛卯收购了亚金公司87%的股份。同时郝自己出资100多万收购了剩下的13%的股份。郝辛卯说,当时大家心里都明白,竞购成功后,需要给王新民和陈勇分股。所以他一开始提出,写一个协议,确定一下将来的分股比例。带着律师来的陈勇同意了。但王新民说没有必要。郝辛卯想,最终能否成功收购,他心里也没底,所以也未坚持。王新民承认,当时他确实没有和郝辛卯订书面协议。‘我出的钱,我自然就是股东,没有必要和他写什么协议’。王新民说,我和他是合作买股。当时考虑到原股东中绝大多数都不认识,转股不方便,而郝辛卯很熟悉公司,就让郝辛卯代办有关转股手续。王新民认为,郝辛卯不过是做了一下自己的代理人,钱从他手上过一下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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