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普通股权纠纷案适用何种途径解决:民诉还是刑诉?
一次正常的工作报道,却被一些人强行与一次网络炒作联系起来,这在记者的职业生涯中还真是少有。为此,记者不得不对这起案件作了些进一步的了解,发现围绕该案还很有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起涉及百余人的股权收购案,在当地几乎就是一个公共活动,这就意味着恢复事件原貌不是没有可能。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查明此案控辩双方认可的事实是如下部分:
原达拉特旗亚金矽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金公司)的前身是达拉特旗石英砂厂,1997年转制。2005年公司注册资本294万元,原始股金82.2万元。法定代表人高峰,以自然人注册,占公司5.9%的股份;99名股东以工会名义注册为法人股,占公司94.1%的股份。亚金公司董事会成员为高峰、贾宽良、窦占林、郝秀竹、张喜、张佳玉、杨瑞美;监事会成员有白大山、白铁木尔、郝美义。
2005年初,亚金公司因管理不善,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职工开始酝酿卖股。为此公司2005年6月9日召开董事、监事、股东代表成员会议,会议决定公司实行内部转股,时限为6月9日至6月18日止,并成立了内部转股小组,贾宽良任组长,成员为郝辛卯、张三小、赵海文、白铁木尔。由于对公司董事会不信任,公司股东又自发推举郝美义、白铁木尔、刘锁、张佳玉、赵海文、张三小、郝辛卯等7人为转股代表,代替内部转股小组,处理转股事宜。7月11日刘虎等56名股东与转股代表签订了《内部股份转让授权委托书》,并且规定了7名代表的授权范围:代表转让股份;签订合同;办理转让的法律手续等一切事项。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这样写道:上述事实控辩双方均认可。
此案的分歧是从2005年7月13日股权竞买开始的。
被告人郝辛卯在法庭辩称,原亚金公司转股的性质是内部转股,而非外部转股,是自己收购股份,从股份转在自己的名下到新公司的四次工商变更登记是合法的。同时,与王新民、陈勇等人并不是代理关系,买股成功后,确实有给王新民、陈勇分股的意向,但后来双方发生矛盾,一直未分股。
而郝辛卯具体如何买股的细节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没有看到。于是,记者又查阅了此前的三次民事审理的判决书。关于郝辛卯自己描述如何买股只在第一次的民事判决书中有简略的反映,郝辛卯辩称,2005年7月13日,在达旗政府宾馆举行内部转股竞买会。参加竞买的张喜、白拴、郝辛卯都是内部股东,郝辛卯以每股13元的价格竞买成交。而在鄂尔多斯市中院民事判决书的“法院审理查明”中又有这样的描述:“7月13日上午,原亚金公司在达旗政府宾馆举行转让股权竞买,参加竞买的有张旦为一方,白拴为一方,郝辛卯为一方。竞价过程中,郝辛卯一方,以每股13元的价格成交。7月15日至7月18日,以郝辛卯名义向转让股份的各股东支付现金928.2万元。”三方竞买人之一“张喜”变成了“张旦”,谁“以郝辛卯名义”支付928.2万元现金二审法院没有提及。
鄂尔多斯市中院民事审理还查明:“2005年7月11日,刘虎等56名股东与原亚金公司郝辛卯等6人代表(7人代表。本刊记者注)签订了亚金公司股份内部转让协议书(据后来刑事审理查明,2005年7月11日刘虎等56名股东与原亚金公司郝辛卯等7人代表签订的是《内部股份转让授权委托书》,2005年7月13日,此时作为王新民等人内部代理人的被告人郝辛卯与其他6位转股代表签订了转股协议书。本刊记者注),2005年7月15日至7月16日郝辛卯与原亚金公司股东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郝辛卯根据上述手续,于2005年10月14日、12月12日两次(刑事审理查明的两次变更时间为2005年9月15日、12月9日。本刊记者注),在达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公司名称未变更,股东为郝辛卯、郝秀竹,郝辛卯为董事长,股权比例郝辛卯95%,郝秀竹5%,注册资本为294万元,后变更为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