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家乐福劫持人质案中受伤的谢国梅和谢佩伶向家乐福索赔的民事纠纷,目前昆明中院都已作出终审判决。昨日,此案的第三个伤员王丽花又将家乐福告上法庭,共计索赔10万余元,劫持事件发生时,她是昆明伟鹏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伟鹏商贸)委派到家乐福龙泉店的一名柜台营业员。五华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柜台营业员
被刺伤后又遭劫持
王丽花在诉状中称,2008年11月29日9时许,陆志文在家乐福龙泉店疯狂行凶,从9时37分起,陆志文在超市中连续刺伤两名顾客后,又于9时50分左右将王丽花刺伤并将其劫持,直到10时05分左右,120护士朱一丹作为人质与王丽花交换后,她才脱离险境被送往医院抢救。一直到今年2月17日,王丽花才出院,由于惊吓过度,她出院至今仍在接受心理恢复性治疗。
王丽花称,劫持人质案造成其胸、腰背部、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血气胸及左肺挫伤,左肾破裂,经鉴定达到重伤伤情、九级伤残,同时由于惊吓过度,至今无法重返工作岗位。
原告方认为,王丽花所受伤害虽为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但家乐福在其营业场所内理应对场内所有人员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况且家乐福作为一家知名大型超市,对于应对突发事件或意外事件是具备相应防范措施和应对能力的,王丽花在劫持人质案中是第三名受害人员,在其受伤前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家乐福根本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制止伤害行为的继续发生,因此王丽花的伤害后果与家乐福有着完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完全责任。为此,王丽花向家乐福及家乐福龙泉店提出赔偿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说起家乐福的安保措施,王丽花的代理律师、中实法律事务所律师晏青称,家乐福有防损部,里面除了没有枪械,其余安保工具与公安机关没有什么区别,家乐福在人质劫持案发生后有能力在合理范围内防止事态的扩大但却没有作为,导致歹徒肆意行凶伤害多人。
有别于前两案
家乐福“区别对待”
与谢国梅和谢佩伶不同的是,王丽花并不是顾客,而是伟鹏商贸的员工,于2008年4月被公司委派到家乐福龙泉店做柜台营业员。
据了解,目前谢国梅和谢佩伶状告家乐福的案子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均被昆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丽花说,她的案子之所以拖到现在才开庭,是因为家乐福要将伟鹏商贸追加为被告。
12月17日,五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王丽花与伟鹏商贸之间的劳动纠纷作出仲裁,由伟鹏商贸赔偿王丽花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于明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王丽花说,她与伟鹏商贸已经签订赔偿协议,她并不想将伟鹏商贸列为被告,在家乐福做营业员期间,她是按照家乐福的内部规章制度上班。
家乐福的代理律师指出,王丽花是伟鹏商贸委派到家乐福的员工,按照家乐福与伟鹏商贸之间签订的合同,受委派的员工在家乐福受到伤害后,应当由伟鹏商贸承担责任,而且家乐福在劫持人质案发生后,其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将歹徒从二楼带到三楼的办公室,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家乐福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伟鹏商贸的代理人则反驳说,劫持人质案是发生在家乐福的一侵权行为,并非伟鹏商贸与王丽花之间的一起简单的劳动纠纷,而且劳动纠纷已经解决。他认为,事件发生后直到王丽花被劫持时才有人报警,事发时家乐福也没有疏散商场内所有人员,因此,家乐福并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昨日庭审结束前,家乐福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本报记者 姚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