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条例》的修订异常艰难,阻力不仅大,而且多。比如土地制度。我们实行的是国有土地制度,所以个人只有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有一定年限),没有土地所有权。地方政府卖给房产商的是房子下面的土地,可是,不可能存在不依地而建的悬空房,所以房子就得拆迁。这就是拆迁的土地逻辑。又比如司法制度。拆迁纠纷大多因为补偿谈不拢,房屋拆迁补偿是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之间的事,若打官司,就是民事官司。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不受理此类民事诉讼,被拆迁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只允许公民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政府规定补偿50万而只补了48万,就可以告到法院,如果政府按规定补足了,你即使认为补偿极不合理,也没法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