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张杰 实习生 张艳/文 记者 宁晓波/图)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到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在该校的模拟法庭里开庭审理一起房屋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该案涉及事实发生在2008年7月6日,郑州市文化路65号原田小区11号西单元1楼西户因天然气泄漏发生爆炸,波及周边百余户居民,当时影响极大。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区政协委员和20余名基层人民调解员旁听审判,进行监督。原田小区的部分业主、物业公司代表、小区所在文化路街道办事处,以及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部分师生共200余人参加了庭审。
一声爆炸 伤了百余户
2008年6月24日,王立志与高艳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立志将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文化路65号原田小区11号西单元1楼西户的房屋租给高艳萍作为办公场所,并于当日将房屋钥匙交付高艳萍。高艳萍等7人在该租赁房屋内以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2008年7月6日8时50分许,高艳萍等7人之一石东山,进入租赁房屋内打开电脑开关时,引发天然气爆炸。该爆炸事故致使石东山受伤,经医治无效于2008年8月12日死亡。爆炸波及周边百余户,周围居民家塑钢窗玻璃、木窗玻璃、家具、地板、家用电器等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理。2008年7月7日,郑州市燃气管理处出具郑燃管[2008]认字第003号《燃气事故原因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是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燃气泄漏,遇明火或静电引起爆炸事故。
一审判决 承租人担责
高艳萍在当地办事处的协调下,对部分居民给予了一定赔偿,但是仍有7户居民对赔偿感到不满,遂分别将高艳萍和房东王立志以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王立志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高艳萍作办公室使用,在事发前被告王立志已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高艳萍,事发时被告王立志并不能实际控制该房屋,故其与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王立志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被告高艳萍等人使用不当,致使天然气大量泄漏,遇明火或静电后引起的,故高艳萍作为房屋的承租者应对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高艳萍是以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此承租房内进行经营活动,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经合并审理,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高艳萍赔偿7户居民以及房东王立志经济损失共约17万元,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四大争议焦点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高艳萍和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均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庭审中出现四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上诉人高艳萍的代理人表示,高艳萍和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也没有和王立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时其曾提出请求鉴定笔迹,未得到法庭同意,遂认为法庭程序违法。对于事发后派出所对相关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该代理人认为不适合放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派出所当时是在调查这是不是一起刑事案件,把当事人对另一个问题的回答用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是不合适的”。
被上诉人代理人表示,派出所对7位当事人的笔录是取自爆炸发生后,及时、客观、真实,且与其他证言相互印证,是合法的证据,足以证明高艳萍租赁王立志房屋一事。
焦点二:一审法院认定高艳萍是承租人并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被上诉人表示,房屋租赁合同是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由高艳萍和王立志签订的,当天签订合同时,高艳萍支付租金6000元,双方交付钥匙,核对水表、电表、气表。王立志还拿出当时高艳萍给他的身份证复印件,“背面有高艳萍亲自写的‘仅限租房用’”。
对此,上诉人高艳萍的代理人质疑:“你的身份证复印件来源不清,说不定是在爆炸后的废墟上捡来的,不具有合法性。”他还对郑州市燃气管理处出具的《燃气事故原因认定书》提出异议,认为该认定书上无申请人、无认定人,属违法无效认定。
上诉人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房屋租赁合同上是高艳萍签的字,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焦点三:一审法院认定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被上诉人方现场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是几年前高艳萍作为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经营部的负责人与河南信息工程学院签订的工程合同,同时还拿出从爆炸现场捡到的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以证明高艳萍与该公司是隶属关系,故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上诉人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高艳萍和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曾经有过工程合作,从证据的时间上来说,没有一个时间是在高艳萍租赁房屋后发生的,“我公司曾与很多人有过合作工程,但在没有工程期间与他们无任何关系。”
焦点四:被上诉人王立志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上诉人高艳萍现场提交了一张照片,为爆炸后所拍,显示在房屋天然气管道阀门处的电线拉扯混乱,王立志没有管理好房屋。
上诉人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也认为王立志作为房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王立志则表示,签订租赁合同时,高艳萍曾表示要在一周内对房屋进行改造,故他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结束后,两方上诉人和8位被上诉人均表示愿意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判决。(线索提供 冯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