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住太原市尖草坪区的范先生购买了一辆广本轿车,在购车合同的显著位置上注明了“赠送全车保险一份”。谁知刚开上新车不久,范先生需用保险修理汽车时,方得知自己的汽车并没有“全车保险”。于是找到该车销售店,对方却称,所谓的“全保”,只是指交强险一份,不包括车损、划痕、人员等商业全车保险。范先生就此种说法提出异议,对方指着合同最后条款说:“合同上表明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之后,范先生颇为无奈地走进了法院。
这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家所有”为名义出现的“霸王条款”近几年愈演愈烈,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还加剧了竞争的不正当性。双师律师事务所张浩亮律师认为:《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本案中,合同由汽车销售商提供,合同中的“赠送全车保险一份”为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对“赠送全车保险一份”应理解为包括交通强制保险和车损、人员、划痕等在内的商业保险。因此,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