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汽车保险的宗旨是为了有效地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消除“穷肇事”和减少或消灭“肇事逃逸”事件的发生。
战后汽车速普及
交通事故猛于虎
日本在一战结束后,就开始发展汽车工业,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日本国内的汽车消费量也水涨船高,汽车的拥有量从1928年的1000辆,到1938年为22万辆,在短短10年中增长了219倍。日本在二战战败后,汽车工业的发展更为迅速,并开始追赶美国。当时出现了由几家不见经传的小汽车修理店,成长为大型汽车生产基地的名牌汽车公司。这就是丰田汽车公司、本田汽车公司和日产汽车公司等。1950年,日本的汽车拥有量为40万辆。
随着汽车的增加,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将无法避免,汽车在安全驾驶下可以成为交通工具,如果不谨慎驾驶也可以成为杀人的工具。1945年,日本的汽车拥有量为14万辆,年交通事故件数为9000件,受伤人数为9000人,而死亡人数却高达3000人,交通事故中的死亡率为33.3%。到了1950年,随着汽车拥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逐年增加,当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件数为3.3万件,死亡人数为4000人,受伤人数为2.5万人。很显然,随着汽车性能的改善和驾驶技术的提高,交通事故中的死亡率明显下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死亡的比率下降了,受伤人数却在增长。尽管如此,由于车少,交通问题还不那么突出,尚未引起社会的重视。
交通事故两次高潮
政府出台强制保险
在战后经济迅速增长中,一方面,汽车作为先进的交通工具得到了日本国民的追捧并大量购置;另一方面,由于汽车迅速普及,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并带来严重的人员伤亡。于是,社会开始惊呼“交通事故猛于虎”,呼吁政府进行干预和整饬交通,并要求汽车保险到位。其实,随着汽车进入日本市场之后,汽车保险商品也随后开始引进。远在1914年,日本就开始从西欧引进了汽车保险。当时,东京海上保险公司正式从政府行政管理机关获得了保险营业的执照,从事任意汽车保险商品的销售。当时,日本拥有的汽车量为1000辆。可是,进入二十世纪50年代之后,汽车拥有量直线上升至40万辆。交通事故也随之上升,达3万多件,死亡者超过4000人。
*第一次交通事故高潮
1955年,交通事故高达5万多件,死亡者为6000多人。这是日本历史上第一次交通事故高潮期,给社会带来了压力,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同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以下简称为“自赔责法”)。根据该法律,于翌年实行强制汽车保险。
可是到了1960年,日本汽车拥有量达到了340万辆,到1970年则高达1890万辆。此时的日本已经成为汽车大国,而将汽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国度,却深深陷入到交通事故“大国”之中,每年死于车轮底下的人数,居高不下。1960年,交通事故件数为45万件,而死亡人数则达1.2万人,受伤人数为28.9万人。
*第二次交通事故高潮
二十世纪70年代,是日本交通史上最为黑暗的年代,当年汽车的拥有量为1653万辆,交通事故件数为71.8万件,受伤人数为98.1万人。当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高达16765人,平均每1万辆汽车的死亡人数是10.1人。当时进入了日本历史上第二次交通事故高潮期,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超过了1万人,并开始冲击两万人,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巨大恐慌。社会惊呼日本进入了“交通战争”时代,意为死于车祸的人,简直与死于战争无异。日本政府一方面加强对交通秩序的管理,同时也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也就是在那个时期,无交通事故保费优惠等措施纷纷出台,奖励车主们遵守交通规则不肇事。
两组统计数字对比
减少事故大有潜力
*日本交通事故统计数据
再来看距离“1970交通战争”18年后的日本。1998年,日本拥有的汽车数量是7286万辆,同年,因汽车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是10805人,平均每1万辆汽车的死亡人数是1.42人。
2000年,日本拥有7458万辆汽车,死亡的人数9066人,平均每1万辆汽车的死亡人数是1.22人。
2008年,日本拥有7938万辆汽车,死亡的人数5155人,平均每1万辆汽车的死亡人数是0.65人。
日本政府同日本财产保险界共同努力,大幅度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以及死亡率,官民携手共同治理已见成效,为百姓所称道。
*中国交通事故统计数据
1998年,中国官方的统计资料显示,当时拥有1319万辆汽车,在汽车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数是7.8万多人,平均每1万辆汽车的死亡人数是59.2人。
2000年,民用车辆的总数是1608万辆,死亡人数达9.3万多人,平均每1万辆汽车的死亡人数约为58.3人。
2008年,民用车辆的总数是1亿6989万辆,死亡人数达73484人,平均每1万辆汽车的死亡人数约为4.33人。
虽然中国交通综合治理已经大见成效,但仍然是任重道远,离先进的治理水平尚有距离。
反观日本,正因为官民共同治理出现了很大的成效,其经验何在?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日本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任意汽车保险。
强制险保护受害者
商业车险应运而强
日本将汽车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如前所述的自赔责保险,其性质是强制性保险。另外一种是民间的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就是“汽车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任意保险”)其性质为非强制性保险,投保与否由汽车拥有人决定。
日本汽车保险的宗旨是为了有效地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消除“穷肇事”和减少或消灭“肇事逃逸”事件的发生。政府推行实施强制性保险制度,也就是强制性要求所有拥有汽车的人必须加入自赔责保险。
由于强制性汽车保险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是以政府牵头并配备法律来规范,推行实施维护受害者最基本利益的一种保障措施。因此,强制保险只是作为一种以实现最基本的保障为目的的社会制度而存在。但是,强制性汽车保险毕竟不能囊括在交通事故中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问题,没有将在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自己所遭遇到的损失和汽车拥有者在汽车驾驶的过程中发生的自损事故等因素包括在内。强制保险制度的性质决定,不可能覆盖各种社会的需求,因此其不能覆盖的部分需要由一种不属于强制性的保险形式来加以补充,这就是民间商业保险公司所销售的任意汽车保险。(作者为日本日生基础研究所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