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我国技术经济瓶颈之:鼓励专利侵权

科学时报          2010-04-13 09:02

  现行法律对专利侵权的事实及对技术资产的明目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的罚款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没有侵权行为属于故意还是无意的区分,哪怕侵权获利几十亿元之巨,罚款均以100万元人民币为限。唯一能够讨价还价的是侵权获利不够大时,罚款可酌情递减。尽管官司失败后侵权行为会被禁止,由于故意侵权的罚款具有可承受的封顶,这项法律规定对有本事大规模侵权获利者来说实为绿色信号。

  更好地理解这项法律规定的效果还需了解一下其他国家专利法中的相关条款。美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罚款没有明确的上限,但有原则:无意侵权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故意侵权按照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三倍赔偿。两厢比较,中国专利法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是“过家家”。在研发成本大于生产成本的技术经济领域,若仅以中国国内为目标,原创基本上是赔本买卖。

  我国《公司法》规定合资企业中无形资产的股比上限为33%。一项高附加价值的好技术一定是可以很少投入换来很高回报的技术。然而,按照中国公司法,在中国组建合资企业生产销售时,“很高回报”的技术估价却必须小于“很少投入”的一半。这是对技术的歧视,是对技术提供方的打劫。据我了解,因为技术太不值钱了,多年来上海张江的一些有“海归”背景的科技公司当初融资成立时,都是国内投资人将现金汇入技术方的个人账户以规避公司法。然后,技术提供方以这笔现金作为投资计算股比。

  我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5年了,与之密切相关的专利法和公司法在这一领域并没有作出一些条款的更改,以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但愿管理和决策者能够看到和听到这层道理。
 

  深入技术细节的科技评价体制的缺位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说法,经济层面上,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是巨大的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和低下的科技创新力的矛盾。何以人力资源的优势不能形成创新力?表面看来,我们缺少具有先进的学术思想、科研思路和技术路线的科技领袖,其实,真正的原因是我们的人才评价体系的负筛选因素太多。

  本世纪以来,在美国的技术经济领域一度流行着这样一个说法:一个理想的科技公司的领导团队应该如此构成:美国人担任CEO(首席执行长),犹太人担任CFO(首席财务长),中国人担任CTO(首席科学家)。从时代、年龄以及美籍华人第二代的职业倾向估计,这些“中国人”中的相当一部分甚至多数应在中国大陆受过大学本科阶段的教育。为什么在中国大陆成长到大学毕业的人们一到国外就成了技术领袖,而在原产地却混得创新能力不如他人了呢?

  我们把目光聚焦于国内科技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具体情景,便不难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当科技评价不能深入技术细节的时候,下列现象难以避免。

  新技术领域的竞争是千万聪明人之间的竞争。当一个中国境内的研究者针对其领域的技术制高点与那些同样聪明的国际同行竞争时,他如何有足够的精力去构建获取足够研究资助所必需的人际关系网呢?需知对获取资源有用的人际关系网必须包括在科技行政界有影响力的人们,而进入这些万人关注的佼佼者的视线,并将他们纳入自己的支持阵营本身便是一项需要花大气力研究和实践的社会学挑战。反过来,如果国内研究者肯花大气力去经营颇费周章的高层人际网络,他如何跑得过同样也是“兔子”而且专注赛跑的发达国家同行呢?

  几乎任何领域,对技术制高点的竞争多半会遇到一个或多个久攻不克的技术难题。攻克这些难题或大幅度推进其研究进程是成就一代技术领袖的关键所在。这是一个难啃的硬骨头,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却没有产出的状况在所难免。一个全神贯注于重要技术难题的中国研究者,如何才能面对年年锁定的论文点数和基金钱数的考核指标而首先生存下来?虽然竞争对手们所生活的异国他乡也有考核指标,但彼方没有那么急迫,回旋余地大些。更重要的是国际同行们似乎相信科技属于世间事物中比较容易说清楚的那一类,而能够在评价中花些气力去深究细节。

  如果目光聚焦于科技行政管理者的案头,也会发现不少苦衷。比如,独立研究者的准入门槛太低,造成科技资源申请者过多;学术水准和学术操守合格的科技评价者严重不足等等。

  也许是为了解决上述悖论,各类人才计划如雨后春笋。一些学者也主张,“人才就是环境”,认为通过大量引进在负筛选成分较小的地方已经筛选出来的科技精英,就能改变中国科技领域的现状。这些举措和主张不无道理,但是,受现有评价体系所限,各类人才计划在执行中却一再出状况。如果按照国际学术界通用的专家推荐和评审的方式,则担心国人的善于变通和陈仓暗渡;如果坚守国内习惯的一刀切硬指标,则指标本身成为目的而大行其道。为了绕开人才评价这块木桶短板,管理层的目光逐渐上移至国际学术机构评价好了的人才,引进的标准越来越高,终于到了名校终身教授(或相应的地位)的程度。

  可是,这却产生了待遇问题。让大量(而非极少数)的名校教授放弃可以做到70多岁的终身位置,中断优越的退休计划,屈就国内为期两三年的聘任期限,从头计算工龄,而且接受中国式的短期量化考核,落差实在太大。除了少数具有英雄气概或个人计划的技术领袖以外,有科技造诣的多数人同样生活在现实中。欲平衡巨大的待遇落差,引进单位和国家财政提供怎样的福利、机会和资源的优惠不是一件轻松的决定。另一方面,大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也不容易,保质期一过就要在这块土地上摸爬滚打。届时,是坚守原来的学术习惯和道德底线,还是为了迎合急功近利的考核标准而妥协?无论哪种选择恐怕都不会带来喜剧效果。

  待遇成为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科研人员在国内是相对较穷的一群,而且随着房价的飙升,其相对贫困化的过程还在加速。勉强能够平衡发达国家名校正教授福祉损失的优惠待遇在加速贫困化的本土科技人员眼里格外突出。感受着巨大的待遇差距,他们也许容易认可同等条件下脱颖而出的弼马温,却难以接受头等跑道上遥遥领先的齐天大圣。虽然有些(只看到基础研究没重视技术经济的)人认为这些人的贫困化本来就是供过于求的市场规律使然,但是,为数众多、性价比超群的科技研发人力资源却是中国在世界上能够吆喝技术经济的主要筹码。这一筹码的动摇可能构成对中国未来国家潜力的根本性颠覆。

  既然科技评价(包括立项)才是制约中国科技进步的最大软肋,既然数十万海外华人科学家和技术领袖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巨大财富,我们何不变通一下,把困难重重的大规模引进变为大规模地吸纳海外华人学者参与中国的科技评价。身在海外(或薪在海外)的华人学者不损失家庭福利,不感受国内学术环境的道德压力,不引起国内学者待遇上的落差感,没有或少有利益冲突,而且立马可以对中国科技作出画龙点睛和好钢用在刀刃般的贡献。科技评价的合理化和技术细节化不仅可以挖掘蕴藏在百万科技人员中的创新潜力,而且会对中国学术界的人文环境和价值取向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

  现行法律对专利侵权的事实鼓励及对技术资产的明目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的罚款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没有侵权行为属于故意还是无意的区分,哪怕侵权获利几十亿元之巨,罚款均以100万元人民币为限。唯一能够讨价还价的是侵权获利不够大时,罚款可酌情递减。尽管官司失败后侵权行为会被禁止,由于故意侵权的罚款具有可承受的封顶,这项法律规定对有本事大规模侵权获利者来说实为绿色信号。

  更好地理解这项法律规定的效果还需了解一下其他国家专利法中的相关条款。美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罚款没有明确的上限,但有原则:无意侵权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故意侵权按照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三倍赔偿。两厢比较,中国专利法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是“过家家”。在研发成本大于生产成本的技术经济领域,若仅以中国国内为目标,原创基本上是赔本买卖。

  我国《公司法》规定合资企业中无形资产的股比上限为33%。一项高附加价值的好技术一定是可以很少投入换来很高回报的技术。然而,按照中国公司法,在中国组建合资企业生产销售时,“很高回报”的技术估价却必须小于“很少投入”的一半。这是对技术的歧视,是对技术提供方的打劫。据我了解,因为技术太不值钱了,多年来上海张江的一些有“海归”背景的科技公司当初融资成立时,都是国内投资人将现金汇入技术方的个人账户以规避公司法。然后,技术提供方以这笔现金作为投资计算股比。

  我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5年了,与之密切相关的专利法和公司法在这一领域并没有作出一些条款的更改,以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