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圣经》中有一个关于巴别塔(Babel Tower)的故事:人类原本语言同一,但由于想建造一座通天塔以彰显声名,谁料触怒了上帝,上帝最终把人类的语言弄得四分五裂,使得各地的人们相互之间再也难以进行交流。[ ]从此,为了进行沟通,人类的日常生活便多了一件事情——学习外语。如今,随着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学习外语,特别是英语,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趋势。在许多国家(其中不乏中国、法国等大语种的国家),要么是因为政府的强制,要么是出于个人的意愿,已经形成了如火如荼的英语学习热潮。
法律英语是一门外语与法律相结合的课程,其主旨在于借助英语学习英美国家的法律。由此,在学习法律英语时,英语是第一道关卡。一般而言,学习者(特别是初学者)英语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学习法律英语的效率。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学习法律英语时,我们首先面对的是一门外国语言,这门语言从读音、构词、造句、篇章再到思维和表达习惯都不同于汉语,如果学习者不具备基本的英语语言知识,特别是关于语法和表达习惯的知识,其往往难以弄懂一些结构复杂的句子;另一方面,法律英语(特别是英语法律条文)在语言风格上极度追求简练,为了达到以最少的词句表达最丰富的内涵这一目的,与表达其他知识内容的英语相比较而言,其往往是以复杂的句式和烦琐的结构而著称。
例如,在《法律英语》第七课中,出现了下面一句:
……,a legal concept was recently developed and enunciated by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regarding jury selection in capital cases that will make jury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much more difficult to obtain. (下划线和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在这一句子当中,中心词concept的修饰语为后边下划线以及着重号所标明的部分,一个是介词短语,一个是定语从句,这属于英语语法上的定语后置现象。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当然还要结合相关的英美法律背景知识),对整个句子的理解则会变得面目全非。
再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 ]规定: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这一冗长的条文包括了完全否定、被动、插入、倒装、省略等语法现象,如果不对此进行细致地分析,对该条文的理解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为此,笔者在讲授法律英语时,总是不断地提醒学生:具备基本的英语语法知识是学习法律英语的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否则,随着内容不断加深,语法知识欠缺者的学习必定难以为继。
如果说英语是法律英语这门课程的形式内容,那么法律知识则是其实质内容。依笔者之见,法律英语作为一门课程,其最终的落脚点在于英美法律知识,而非英语语言知识;否则,在法学院用传授专业法律知识的教材来讲解英语语言知识,岂不是南辕北辙?前面提到,英语水平是学习法律英语的第一道关卡,但仅凭学习者英语语言知识水平高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得出其必定能学好法律英语这一结论。谁敢说英语系的教授必定通晓英美法律?谁又敢说中文系的教授必定通晓中国法律?
英美法律作为一种专业性的知识,其有自己的知识传统、专门术语和表达习惯。对于哪怕是具备较高英语能力的人来说,情况往往还是“词是那个词,语法还是那些语法,但就是无法理解”。例如,在法律英语中,action和suit有“诉讼”之义、act有“法律”之义、bill有“法案”之义、sentence有“判处”之义、capital有“极(刑)”之义、House有“国会”之义、government除“政府”外还有“政体(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之间的关系架构)”之义,这些特殊词义有别于我们平常所接触到的普通词义。因此,对这些看起来似乎是非常简单和熟悉的词,我们绝对不能轻易地望文生义,否则就非常有可能会贻笑大方。此外,法律英语当中还时常夹杂着许多拉丁语、法语等语种的生僻词汇,对此,如果不借助专业工具书的帮助我们是很难理解的。
法国著名思想家米歇尔•福柯早已指出“词”与“物”之间的关系是流变的,[ ]法国的另一位著名思想家雅克•德里达甚至认为语言之间是不可互译的,[ ]这在极大程度上揭示了“掌握外语难,掌握外语所表达的知识更难”的事实。对于法律英语学习者而言,掌握“词”(英语)是一个基本前提,弄懂“物”(法律)才是最终目的;只有到了能够熟练地运用“词”来正确表达“物”的境界,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