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的制度价值与制度边界

检察日报          2010-04-14 09:05
  五、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检察院的监督具有天然的联系,集中表现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为了对检察院的监督而产生的,因为检察院作为监督者,自身也需要监督。这种自身的监督,不仅仅需要来自检察院自己的内部监督,同时更需要来自检察院外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则属于对检察院监督的监督,属于外部监督的范畴。目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仅仅存在于检察院系统,在其他的监督领域,尚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一种复合式的监督,它本身是一种监督,它监督的对象也是一种监督,因此,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乃是对监督的监督。这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或者说单一性的监督形式所不同的地方。这一点也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上具有特殊性。

  然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检察监督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其一,二者的性质不同。检察监督是作为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律专门监督机关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具有职能的专门性和严格的法律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则是一种带有权力因素的权利型监督,其本质上还属于民意监督的范围,只不过其表现形式及其运作机理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已。其二,检察监督的专业性很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则属于一般性的社情民意监督。因此,两种监督所体现和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是不同的:虽然对于二者来说,这两个方面都是要兼顾的,但二者的侧重点显然有异。其三,二者的效力强弱不同。毫无疑问,检察监督是强势监督,其目标在于约束和规范公权力在法制化轨道里运行,主要来说,检察监督乃是一种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则是社会化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凭借私权利对公权力所实施的一种监督,因而在效力上属于建议性监督的范畴,其监督的结果以及相应的监督意见,虽然能够启动法定化的程序使之获得应有重视,但毕竟其效力要弱于检察监督的效力。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一种崭新的监督制度,该一制度具有创造性和独立性,其目的在于对检察院的监督实施监督,确保检察院的监督权正确地行使。然而,与同时存在的对检察院的其他监督形式和制度不同的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来源于社会监督而非法律监督,它是权利型监督而非权力型监督,因此应当与一般的社会监督、专门的检察监督、人大监督等监督形式区别开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应在此种认识上进行。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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