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等三种违法行为记分将翻倍

新华网          2009-12-17 23:03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近年来,酒后驾驶等因驾驶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危害。据介绍,此次修改中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规定,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

  规定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据了解,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二次修改,通过修改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化进程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改变,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简化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方便群众,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在源头管理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满足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新规定具体有哪些新亮点,有哪些涉及群众的具体规定?

  平等·让更多残疾人安全、合法驾车出行

  积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残疾人特别是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希望能进一步放宽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

  据了解,2003年,公安部出台三十项便民措施,“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圆了一些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梦想;2004年,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更多残疾人驾驶自动挡载货汽车进行运营谋生的需求。与此同时,有关部门推进了道路无障碍化改造工作、完善步行道系统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设置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为更多的参加人分享现代交通的成果创造了可能和条件。

  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既涉及满足残疾人驾驶汽车的需求问题,又涉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在准备充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随着汽车工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对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汽车改装技术日益成熟,车辆加装相应辅助装置后,下肢残疾人可以安全操控制动、转向和加速等装置,为右下肢、双下肢残疾残疾人安全驾驶汽车提供了可能。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的出台。2005年,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设立无障碍窗口和通道,实行优先办理,方便残疾人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2008年,《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开始实施;2009年底,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制定,规定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

  通过此次修订,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出行安全尤为重要。新规定明确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请驾驶汽车时应到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据了解,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意大利、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均允许残疾人驾驶机动车,通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发展,这些国家在参加人驾驶资格认定、车辆改装、培训考试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定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将对许多残疾人朋友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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